小贷公司作为金融创新过程中诞生的新事物,目前关于其法律性质上是否为金融机构,在政策法规层面并没有定论,在设立和监管上,也跟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大的差异。刑法作为国家公 权力保障的最后一道环节,理当保持克制、慎之再慎,在性质尚未明确之前,不宜过分超前,将小贷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同时,还要看到,如果刑事诉讼中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将会造成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继续适用民间借贷裁判规则、在税务管理上小贷公司能否等同于金融机构等一系列问题。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条件,但小贷公司贷款审查义务来源无国家规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