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康复待遇:
1) 医 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康复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
5)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因工致残,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公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