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设立公司时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参照民法善意取得的原则,公司如果是善意不知情的,公司没有返还的义务;
2、对于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处罚时,要拍卖或变卖处置其股权。
3、对于赃款、赃物再次发生流转的,例如用抢劫或者盗窃的钱购买股票,将侵占的单位生产原料用于向其他公司投资等,再次发生流转以后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结合公司设立的情形,对于出资的财产系犯罪行为所得,并且已经办理了向公司交付手续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设立公司时,存在获得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系犯罪所得并被股东用于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对此不知情,则公司没有返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