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按规定核定预提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各项保险福利费用,核定并清偿破产企业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借(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2、第四条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依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二)职工、离退休人员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三)工伤职工基本情况及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四)安置职工、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筹措办法以及各项费用预提数额;
(五)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情况;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退休费、医药费等情况及解决的办法;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