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引起纠纷的,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