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甲的行为因为欠缺有效性要件而不能成立中立犯。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以中止行为客观上有可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的,如果客观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然谈不上中止有效性的问题。由于范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导致老王死亡,由此导致她再也不可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导致她彻底失去了成立中止的可能性,因而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其曾经产生的中止意图仅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