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第6类内容如下: 1、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小农具); 2、渔牧业用机械及器具; 3、伐木、锯木、木材加工及火柴生产用机械及器具; 4、造纸及加工纸制品工业用机械及器具; 5、印刷工业用机械及器具; 6、纤维加工及纺织、针织工业用机械及部件; 7、建筑、铁道、土木工程用机械; 8、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及其零部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