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范围内征搜罗体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均按新征地赔偿准则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赔偿准则,按国务院有关限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赔偿准则。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范围区片征地赔偿准则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范围区片的,按周边范围区片的最高准则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赔偿准则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经过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赔偿准则顺手实施。对于新征地赔偿准则施行前已依法得到征地准许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赔偿准则按照公告确定的准则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赔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准许赔偿准则低于新征地赔偿准则的,按新征地赔偿准则执行,原准许赔偿准则高于新征地赔偿准则的,按原准许赔偿准则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赔偿准则,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限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准和事实上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赔偿准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赔偿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