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为人实施传授制毒方法行为后,传授对象实施了制造并贩卖毒品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应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首先,传授制毒方法行为属牵连犯,传授行为本身即是制造毒品的实施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所传授的罪本身两罪,属于牵连犯,应依法择一重罪论处。其次,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若双方没有犯意的沟通,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则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最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被传授者学习制毒是为了贩卖,若行为人明知传授对象具有贩卖毒品的意图仍传授其制毒方法,在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基础上还构成传授对象意图实施的犯罪即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反之,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