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里面,很显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最严重的,此时可以说劳动者已经不具有了劳动的能力,那么此时对该劳动者做出的赔偿显然也就是比较多的。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