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1日),南都记者注意到,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的“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回应投资者提问时称,已关注到知网的舆情,也在进行反思,并研究进行经营模式优化改善,积极进行整改。
此前,知网曾多次被卷入侵权风波。2021年,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馨曾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百余篇论文,最后胜诉获赔70多万元。2022年,山东女作家唐效英状告知网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一审判决知网关联公司赔偿其22800元。
5月,湖北女学者周秀鸾状告知网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知网称3129元的赔偿金额过高遂上诉,随后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该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100元及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129元的判决。
同方股份:
已关注到知网舆情
正在进行反思
近日,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应投资者关于负面舆论事件的提问时称,已经关注到舆情,知网也在进行反思,并研究进行经营模式优化改善,积极进行整改。“知网会将相关整改措施择机向社会公开,并做出回应”。
同方股份还称,“知网未来将在推动科技创新、做好学术传播、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知网曾多次卷入与版权有关的风波中。
2021年,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馨曾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百余篇论文,最后胜诉获赔70多万元,引发公众关注。2021年12月10日深夜,中国知网主办单位发出《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对该电子杂志社取得赵德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过程中存在的工作不足,向身为作者的赵德馨致歉,并承诺“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山东女作家唐效英也曾状告知网。
南都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唐效英表示,自己在《读者》《意林》《青年文摘》《思维与智慧》等多家知名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数篇作品。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www.cnki.com.cn上有偿向公众提供其中55部作品的在线阅读及有偿下载服务,侵害了唐效英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因知网期刊来源不同,重复上传了2部作品,属于重复侵权。
而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则辩称,案涉文章为唐效英发表在相关期刊,属于该期刊的内容。该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已就期刊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com.cn)的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期刊方授权,具有合法授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效英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2800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驳回原告唐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告诉南都记者,一审判决后,知网已提起上诉,目前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
知网曾因3000余元赔偿金过高上诉
被判继续赔
赵德馨、唐效英之外,2022年5月,赵德馨的妻子、湖北女学者周秀鸾状告知网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也曾引起关注。
周秀鸾曾向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知网关联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iOS手机应用程序“CNKI手机知网”上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72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8229元。其中,因一审庭审中周秀鸾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遂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CNKI手机知网”iOS手机软件上登载了周秀鸾涉案作品,并允许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周秀鸾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期刊或学术期刊公司已经从周秀鸾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过合法授权。
关于是否构成法定许可,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其数据库,供用户在线浏览及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范围,且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周秀鸾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专业学术文章,独创性较高,但创作、发表时间较早,且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以及涉案文章的字数,按照版面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综合以上因素,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学术期刊有限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400元及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429元,并驳回周秀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束后,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学术期刊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认定中国知网侵犯周秀鸾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决定,改判驳回周秀鸾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并请求判令周秀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同时,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其在涉案作品的收录和传播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周秀鸾就涉案作品在其他端口的使用分别提出诉讼,多次主张赔偿,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侵害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CNKI手机知网”iOS手机软件上登载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因周秀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委托合同等,一审法院对律师费及均摊后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依据充分,数额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学术期刊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