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24日电 贾跃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复议后证监会维持了原来的结果。
证监会网站近期披露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贾跃亭不符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7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此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一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申请人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申请人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贾跃亭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理由为本案对已过处罚时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关于借款承诺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该项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贾跃亭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乐视网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综合考虑乐视网曾经的历史贡献、核心团队为解决既有问题作出的努力和展示出的诚意,请求不将本案移送刑事,给申请人机会,力争减轻对广大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证监会认为,乐视网出于营造较好经营业绩的故意,将虚假财务数据以公告形式连续对外披露,构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乐视网自2007年至2016年连续实施财务造假并将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IPO文件及年度报告连续对外披露,构成连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证监会提到,本案发现时间为2017年12月,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申请人、贾某芳公开承诺将减持资金无偿借给上市公司60个月(后变更为120个月),但相关减持资金短暂借给乐视网后均被抽回,乐视网并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无不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申辩情况,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尽勤勉义务。
证监会提到,从在案证据来看,贾跃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述事实情况,本案对贾跃亭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因此,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7号)对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