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诗经》的“六义”即“风”、“雅”、“颂”、“赋”、“比”、“兴”。
这些名称在先秦时就已经出现。《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 ,曰颂。”《毛诗序》明确提出“六义”说:“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对于“六义”的解释历来众说纷纭。在唐以前,并没有把“风”、“雅”、“颂”作为《诗经》的三种体裁,“赋”、“比”、“兴”作为《诗经》的三种表现方法。如《毛诗序》解释“风”就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就是既把“风”作为诗体同时也作为诗法,是体、法并用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刘勰在解释“比”、“兴”时也是把二者即作为表现方法又作为诗体,如说“比体云构”,“毛诗述传,独标兴体”,“起情故兴体以立”。
2、这表明在唐以前所谓《诗经》“六义”是既指六种体裁,又指六种表现方法。近人章炳麟曾考证作为六种诗体,古代曾以入乐与不入乐加以区别。“风”、“雅”、“颂”是入乐的;“赋”、“比”、“兴”,则“不被管弦”,“不入声乐”,所以后来在孔子录诗时被删去。把“六义”严格划分为三体三法是唐代的孔颖达,他说:“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比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这种解释被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