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收条是借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避免以后有所纠纷,必须要重视这三样东西的出具、保存。那么怎样写好借条、欠条、收条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预防纠纷总比解决纠纷省力省事,许多当事人在诉讼时都很后悔,要是当初问问律师也就不会要打官司了,也不会这么麻烦了。现在早知道这些注意要点,你会在经济往来上省去很多麻烦的,不要等到要打官司了才救助律师,律师和医生一样,遇到绝症也治不好的!请耐心读完下面的内容并开始运用起来!学得和律师一样的精明,你才是商战高手!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
有许多借款人有别名和曾用名,一旦以此为由拒绝还款,将很难举证说明书写借条的人和被告是同一人。为了防患于未然,要让借款人写下身份证上的名字,并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做到先小人后君子,给借款人暗示:“我做事很谨慎,我很精明”,即使遇到恶意拖欠者也不怕,至少能把好证据关。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希望以上关于如何写好借条、欠条、收条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