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财产纠纷怎么执行
(1)行政裁决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房屋拆迁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拆迁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起诉期限的规定。房屋拆迁起诉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城市房屋拆迁分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来确定安置标准。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被拆迁人希望增加房屋面积,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分情况处理。
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纠纷能够采用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这种纠纷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起诉期限。房屋拆迁有三种情形,可以由政府统一进行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需要拆迁者和被拆迁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拆迁,此时需要签订委托合同,被委托人要具备拆迁房屋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