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上海是怎么规定的?
在上海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涉嫌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敲诈勒索的行为有哪些?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是相同的,所以,最高法院允许各地司法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进行划分。除了敲诈勒索的数额之外,嫌疑人敲诈勒索的手段、次数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都和量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