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效力是如何划分的?
1、有效合同。
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
相对有效合同而言,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
3、待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额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后就一定发生法律效力,类似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