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签合同计税依据是什么?
合同计税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种及比例的有关要求。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税凭证。
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但需要具备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定要附上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代签属于代理行为。订立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以,法律没有禁止合同代签,但合同代签要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在合同上签字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审查合同文本时,应多征求有关业务主管的意见,必要时交单位法律顾问或请律师代为审查。
2、合同的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委托的证明,否则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3、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才能对外。在盖章问题上,特别要注意三点:
(1)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2)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据,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签订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要对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越权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先订合同后盖章的办法,不要随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代理人,否则,合同签订人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都要单位承担责任。
代签合同之后,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计税。在合同签字盖章之前,要对合同的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恰当之处要立即修改,在合同上可以盖单位的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除此之外,在合同上签字的人需要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