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后漏罪怎么处理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需要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余罪与漏嘴的区别在于文义上的区别,余罪的意思是剩余的罪名,有可能需要被判处刑罚的,也有可能不被判处刑罚。而漏罪更加趋向于法律上的定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为人进行起诉的时候,遗漏了罪名起诉。所以应当依法起诉,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二、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回归社会。
法院下达判决书之后发现漏罪的,需要数罪并罚;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需要撤销假释的决定,再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假释的决定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假释不属于强制措施,而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制度,对累犯不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