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看,它在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条规定了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是民法典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及中心内容,它贯彻于合同动态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本来是道德上的规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坚持正义与效益的统一,既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设立权利义务,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规定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内容。
合同订立双方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一致意见。当然,订立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