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怎么办?
若因为疫情影响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疫情期间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怎么解除合同?
1、疫情期间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通知对方即可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疫情期间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可以中止履行吗?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间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后并不代表一定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因为疫情的原因已经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各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和合同的性质,如果条件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等疫情结束后再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