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民事法律公证?
民事法律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证,以确认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国内民事公证包括: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收养公证、赠与公证、民事协议类公证等。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以产生, 变更或解除民事关系(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行为。如遗产继承、子女收养等民事关系, 均属于可以产生,变更或解除的民事关系。公证机关所做出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即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范畴。
公证,即人们所说的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法定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在民事法律的范围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进行的公证就是民事法律公证,需要由公证机构作出公证的决定,最少要有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在场,公证的文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