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三、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自首后可以可以凭口供定罪吗?
不可以,刑事案件不能仅凭口供定罪。根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倒卖武器装备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如果大量倒卖武器装备,把重要的武器装备倒卖给境外组织,有此类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