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仲裁裁决无效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仲裁裁决效力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所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仲裁裁决的要求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仲裁裁决的作出就有以下不同情形:
(1)独任仲裁庭。
在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该且也只能根据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合议仲裁庭。
在由合议仲裁庭进行仲裁的情况下,仲裁裁决的作出则按下述原则进行:
1、多数票原则,该原则要求合议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2、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无效的决定需要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作出,该决定具备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仲裁决定有一定的执行期限,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之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