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谷某在棋牌室认识王某某,王某某自称某品牌酒代理商,至3月上旬一个月的时间里,王某某先后九次让谷某跟随货车至武汉市沌口某仓库装卸酒类货物,每次支付200至300不等劳务报酬,谷某、货车司机、王某某先后因盗窃罪名被抓,羁押于汉阳看守所。
办案思路及心得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谷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谷某涉嫌盗窃案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求予以采纳。本案现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谷某于2014年3月16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谷某的交待,其系接受自称酒类销售代理商王姓老板(谷某称其为王某某)的雇佣,为其提供装卸酒类货物的劳务服务,并每次收其200至 300不等的劳务费用,其对于所装卸货物系盗窃赃物的情节并不知情,且每次装卸酒类货物时并无值得怀疑的非正常情况,仓库大门由王某某用钥匙打开,时间也并非深更半夜等非正常时间,谷某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并不知情,更未与他人有盗窃酒类货物实施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主观方面无犯罪故意,依法应认定为无罪,为防止可能的错误关押,辩护人请求将犯罪嫌疑人谷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肖小勇律师会见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初步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迅速确定办案思路,尽快争取将其无罪释放或变更羁押措施以防止可能的错误羁押,在向办案机关交涉并提交书面意见的数日后,谷某收到无罪释放决定书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遭受无枉牢狱之灾的谷某获释后依然心有余悸,数日调整后才慢慢恢复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