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断水断电断网是征收方最常见的逼迁手段,面对这样的困境,被征收人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家住安徽省某市,2012年3月21日,当地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王先生家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0日,指挥部分别向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某市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函和通知中表明因开发地块违章建筑正在进行拆迁,为避免违章拆除中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因王先生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4月22日,王先生在诉郑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供电公司举证得知区政府的行为。王先生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那么在这个案子中,区政府该不该承担责任?区政府辩称,《关于停断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属于行政机关与企业商洽和联系工作的衔接沟通过程,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对供电公司不具有命令性和强制力,也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诚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拆除时可以采取停断电的行政职权,《关于停断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就不能被认为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却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区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希望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并未在区政府与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区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涉案开发地块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属于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属于区政府,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不具有判断能力,其也没有判断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区政府的行为。相应的,停止供电可能对王先生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由区政府来承担。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确认区政府要求供电公司对王先生经营性用房停止供电行为违法。本案可以说是征收拆迁纠纷经典判决,值得收藏,如果您也有拆迁的法律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