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是属于犯法行为吗?
监视居住不是犯法行为,监视居住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主要有以下特征: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后没有太大社会危险;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或孕期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比取保候审的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的同时,又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没有适当的保证人,交不出保证金,可以选择监视居住。
2、申请条件不同。
取保候审可以进行申请,监视居住不能申请。
3、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执行地点为嫌疑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嫌疑人自己的住处,若没有固定住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处。
可见,监视居住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对他人进行监视居住是犯法行为,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是建立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也是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