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承诺的条件是什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二、承诺的方式有哪几种?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
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应当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承诺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单方面的承诺并不属于合同,但得到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承诺属于合同,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表示承诺,第二种是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采用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并不属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