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与齐先生都是天津人,二人于1985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和女方父母居住在一起,二人从始至终都在积极地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也深感欣慰,于是女方父母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二老一直居住的老宅赠与吴女士和齐先生夫妻二人。可是二老去世后没多久,吴女士与齐先生就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协议离婚了,留有一子随吴女士一起生活,齐先生搬走后吴女士就一直居住于此。没等多久,于2013年末该房屋所在村庄就开始进行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腾退,因该房屋面积较大,获得的补偿款高达三百余万元,并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屋的认购资格。因齐先生户口仍没迁走,等同于齐先生也享有近50平米的安置房屋的认购资格,经过商议,吴女士多转给了齐先生20万元补偿款,齐先生的安置房认购资格也就由吴女士享有。
可是四年后,齐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这两套安置房屋。吴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大为不解,马上电话联系齐先生想问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可齐先生根本不予理睬,吴女士找上门去齐先生也是闭门不见,吴女士怕有闪失遂立即找到律师咨询此事。
经过律师分析,齐先生与吴女士于2012年3月就已经协议离婚,2013年末齐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办理了继承房屋的拆迁事项,齐先生就已知晓安置房认购情况,并将其50平米的安置房屋认购资格转让给吴女士行使,齐先生对以上事项也均已认可。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认购安置房的资格并不等同于就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现如今齐先生起诉请求分割离婚后吴女士所有的房屋,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并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仅为房屋腾退所得的补偿金,并不涉及双方离婚后吴女士认购的安置房产,双方仅是享有认购安置房屋的资格,并不等同于享有吴女士所认购安置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被腾退人为吴女士,依据当地腾退政策,齐先生仅享有认购安置房屋面积50平米的资格,并已经放弃使用该资格,作为补偿吴女士多分得齐先生20万元,房屋腾退所得的补偿金就此以全部分割完毕,律师建议吴女士不必慌张,积极应诉即可,吴女士这才定下心来。
类似上述离婚后仍然存在财产纠纷的情形还有很多,大多是当初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不明确,导致双方随时会以仍存在未与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律师建议在处理上述事项时,先咨询律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楚,以免事后留有隐患,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