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范围顺序上。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而且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本无继承权,《民法典》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也是依据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确定有无继承权。
(3)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有些人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法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严重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剥夺其继承权,使之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们接受遗产的权利。
(7)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8)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只享受继承权利不承担继承的义务,但清偿税款和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是,有些规定就不是机械地适用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继承时,应当予以照顾 ,这里就包括因年老体弱或者残疾,或者未成年等原因,未能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那些继承人,还是能够得到比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较多的遗产。又如,第11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胎儿不还未出生,自然还谈不上尽什么义务的问题,但为了保障他们出生后的生活,也给保留应继份额,这样才能保护这些特殊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遗产的经济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