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警察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警察传唤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传唤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
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2、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时进行,而传唤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
三、传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3、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警察并没有权利随便对公民进行传唤,被传唤说明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工作人员必须要出具传唤证,对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在口头传唤的时候也要出示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