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量刑标准细分成哪些标准?
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量刑标准只有一个,并不存在细分的问题。
根据《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 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 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 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客体不同、珍贵文物的受买人不同等。
1、犯罪客体不同。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处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不是对合犯罪,只是我国公民或单位的非法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珍贵文物的外国人并不构成犯罪。而倒卖文物罪是对合犯罪,即买卖珍贵文物的双方都可能构成该罪。
3、珍贵文物的受买人不同。前罪的受买人是外国人,而倒卖文物罪的受买人可以是本国人,可以是外国人。
4、犯罪主体不同
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5、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前罪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6、犯罪对象不同。
如果行为人倒卖珍贵文物给外国人,则触犯前后两罪,但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按重罪即倒卖文物罪从重处罚。
任何可以接触到珍贵文物的公民、单位,都不得出于任何的目的,将珍贵文物售卖、或者是赠送给外国人,否则一旦实施了此类行为,不管赠送者是否对珍贵文物享有所有权,都有涉嫌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