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并存吗
可以并存。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共同存在,适用定金罚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存在违约的情况,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要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最后违约行为与合同落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