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首先,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酒后驾车的;
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二、醉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条件有什么
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者也可能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者车辆实施撞击,此时醉驾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性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会根据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导致了他人死亡或者三个重伤的话,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导致财产损失在三万到六万区间的,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