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针对小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划配建的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优先投入使用。
为规范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确保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实施的十四项行为。
针对车位场地使用费、广告经营收入、物业服务用房租金等公共收入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业主利益屡屡被侵占的现象,为保障业主对公共收入的知情权和支配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同意,不得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规定公共收入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规定公共收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规范、公示不及时等问题,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专项用途、管理公示等作出规定,条例明确,主管部门代行管理的,应当随时接受业主查询;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发送对账单。
针对小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划配建的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优先投入使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业主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专业经营单位维修责任划分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后,由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更新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