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的第3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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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马陆镇
马陆村、石冈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嘉)
征地补告〔2023〕第4号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马陆镇马陆村,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东南弄组,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金西组,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钱顾组(村组队);
拟征收农用地 4785.4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9391.9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34177.3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0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0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0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石冈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嘉)
征地补告〔2023〕第2号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丁北组(村组队);
拟征收农用地 69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7910.3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8600.3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0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0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0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02
嘉定工业区
泾河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嘉)
征地补告〔2023〕第5号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泾河村,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泾河村邵家组,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泾河村姚家组(村组队);
拟征收农用地 16255.90 平方米、建设用地 10382.10 平方米、未利用地 3441.7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30079.7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0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0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0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黎明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嘉)
征地补告〔2023〕第3号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工业区黎明村潘戴八组,潘戴九组,潘戴七组 (村组队);
拟征收农用地 2766.40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1541.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4307.4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22.8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122.85元/平方米,蔬菜地122.8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03
真新街道
丰庄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嘉)
征地补告〔2023〕第6号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原丰庄村(村组队);
拟征收农用地 800.60 平方米、建设用地 2331.40 平方米、未利用地 299.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3431.0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139.800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0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0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 3 年 0 3 月 03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真新管理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嘉定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 嘉定区 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联系人: 归伟东 联系地址: 清峪路885号
联系电话: 59181757 监督电话: 69530109
来源 | 上海市规资局
编辑 | 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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