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如何开具户籍类证明?
一、临时身份证明:
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但是因公民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群众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视急需登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船舶或者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等具体情形,分别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公安派出所或者旅馆、考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值班民警受理,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当场办理。群众为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社区(驻村)民警受理,经核查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 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三、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5个工作日内,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派出所,受理地派出所将反馈的内容加盖户口专用章,通知申请人领取(邮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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