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旧政策规定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需申请才可延长为12个月。
第六十五条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
每个增量指标仅能延期1次。
增量指标的使用及逾期未用的相关规定不变,延期后的指标持有人应当重新下载打印指标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使用指标。
同时,为了确保有关指标数据得到有效的传递交换,请有延期需要的持有人务必于持有增量指标显示的有效期截止之日(不含指标有效期截止当日)的两天前进行延期操作。有关具体操作可登陆指标调控系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