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那些不被重视的违章行为。面对违章处罚,许多车主宁愿多付罚金,也不愿意被记分。车主们之所以谈“分”色变,皆因每个记分周期内的分值只有12分,若分值被扣完,驾驶人必须重新经过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和考试,既繁琐又棘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0年4月1日调整修订了记分分值,部分违章行为的罚分甚至调高了。既然分值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只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才会被扣分呢?假如你是这样想的话,下面这些容易忽视又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你可要看清楚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不用说,那些惹人厌恶的乱开远光灯行为肯定在此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使用远光灯。那么,我们在路上遇见的甚至自己也试过的开远光灯乱射一气的行为,就不只是素质低下的问题了,而且还是交通违法行为。此外,近光灯、雾灯、转向灯、危险警告指示灯等的使用情况也有规定,并不能凭个人喜好而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些灯光好比是汽车的“语言”,乱用这些灯光相当于让汽车乱说话,若其他车辆理解错误的话,引发车祸在所难免。看来,扣1分还是有些轻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