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听听别人怎么说:
办理内容:异地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申请材料: 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办理程序
当然可以,不过一定要记得带回的报废手续单给车属地的车管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