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
特点一: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特点二: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各省份统一编制并公布)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组成。
特点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别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特点四: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
特点一: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特点二: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各省份统一编制并公布)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组成。
特点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别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特点四: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