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生猪屠宰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生猪屠宰黑窝点与病死猪生产加工关系密切,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如何惩处?
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江淮晨报报道,病死猪肉简单加工后,就卖给他人流入周边市场,今年2月28日,萧县警方在萧县青龙镇端掉病死猪宰杀窝点2个,当场查扣病死猪肉、猪骨约8000斤,控制嫌疑人4名。近日,这4名嫌犯已审查完结,被移送起诉。
今年以来,萧县警方将青龙镇列为打击食品犯罪的重点地区。经侦查,发现青龙镇宫楼行政村管楼自然村村民管某有重大嫌疑。随后约70名警力对管楼村两处窝点进行突袭,将涉案人员管某、鲁某、管某某、王某带至青龙派出所,并对管某院内的整猪以及加工好的猪肉、猪骨共计近8000斤予以扣押。
随后,侦查人员根据管某手机中一自称姓闫的人要求管某晚上送600斤猪肉至濉溪的信息,立即与淮北警方取得联系,在淮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将临时租住于濉溪县新城的闫某抓获。经对闫某突审,闫某供述其生产加工捆蹄的猪肉从青龙集管某处购来。
近日,这4名嫌犯已审查完结,被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