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贵州男子张某、余某为赚快钱,在鹤山当起偷猪大盗,先后在桃源镇、雅瑶镇、共和镇作案4起,盗走猪只60多头。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偷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辞判处张某、余某有期秃疤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
25日,南都记者从鹤山法院知道到,2015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乘余某到桃源镇某村委锁定被害人李某的猪场作为作案目标,两人合力将门撬开并将12只猪苗抓上车偷走,并在当天出售获利。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盗的猪苗12只(每只重约18斤)共价值4800元。次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知道,在此之前,两人曾驾驶三轮摩托车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先后窜至雅瑶镇、共和镇等地作案三起,共盗窃猪只49只,经鉴定共价值23440元。案件审理期间,两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