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方案》的通知
川农函﹝2020﹞66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的支持力度,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按照相关请求详细落实。
为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生猪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请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贴息条件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贴息对象主要是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允许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含新建和改扩建)。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申请贴息的对象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认证用户,规模猪场年出栏应达到500(含)—4999头。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申请贴息的对象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认证用户。其中: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允许证。
3.关于年出栏数:年出栏数是指享受银行贷款贴息的单个生猪养殖场年设计出栏数。
(二)贴息光阴。按照不同的贴息对象、贴息光阴分为: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贴息期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贴息期间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3.贴息光阴2020年7月31日以后的贷款贴息工作:按照中央请求,结合我省实际,上述两类贴息对象2020年8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贷款贴息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申报光阴另行申报。
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光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光阴计算。
(三)贴息范围和比例。贴息范围重点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性流动资金和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贷款资金。原则上按照2%的贴息率进行测算,具体贴息比例由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在拨付资金时统一明确。计算公式为: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已提取的贷款本金*(2%/365)*贴息天数(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分多次支用或还款的,应分次按实际付息期限计算应贴息金额)。市县财政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调度贴息资金的,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4.35%。对单个贴息主体申请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发布贴息通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向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贴息工作通知,并在官网上公开辟布。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尽职通知、指导符合条件的本地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贴息申请和情况核实工作。
(二)主体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1.提交资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用于申请本次贴息的贷款合同已获得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贴息情况(包括陷入公示期尚未收到贴息资金的)、营业执照(如有)重印件(含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有效证书)、“畜禽养殖代码”电子凭证、贷款合同重印件、贷款资金提款清单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尽整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或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时还本付息情况说明)、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开户允许证(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场必须提供,其他有则提供)、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允许证重印件。
2.尤其说明:集团公司统一贷款再分配赠其下属具有孤立法人资格规模养殖场的,由下属各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集团公司贷款证明、资金分配与使用等相关佐证材料。同一生产经营主体在四川省内跨地区建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资金用于省内多处养殖场生产经营的,由该生产经营主体统一向注册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作出允诺。填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真切性、合法性尽职,如因贴息对象提交的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账户冻结不能使用等自身缘故造成贴息资金无法成功支付的情景,相关责任由贴息对象自行承担。
(三)资料审核和贴息金额测算。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实行县级初审、市州审核、省级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贴息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审核表上出具明确审核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能手对拟贴息的养殖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审核,按照贴息期限和标准测算贴息金额,出具审核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实行县级初审、市(州)重审、省级审核、财政部四川监管局重核。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拟贴息的养殖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初审、重审,按照贴息期限和标准测算贴息金额。逐级加盖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汇总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拟贴息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建议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重核。
3.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按照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汇总全省拟贴息总额后,明确具体贴息比例,进行测算下达,计算公式为:实际贴息金额=测算贴息金额/2%*具体贴息比例。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市(州)、县(市、区)。
(四)审核结果公示。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审核结果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审核结果由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在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三、贴息资金拨付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贴息资金由财政厅拨付赠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贴息对象。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贴息资金由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贴息对象用于接收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中。
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本地区结算情况后,联合报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汇总全省结算情况,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备案。
四、申报光阴
(一)贴息光阴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
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应于2020年8月1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审核结果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于8月20日前汇总联合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审核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后于8月15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厅。
(二)贴息光阴为2020年8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
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应于2020年12月31日以后,2021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审核结果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21年1月20日前汇总联合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2.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猪场:审核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后于2021年1月15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厅。
五、工作请求
(一)如实申报。符合请求的贴息对象要如实申报申请本次贴息的贷款合同已获得的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贴息情况(包括陷入公示期尚未收到贴息资金的),对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出,废除贴息资格。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一经查实,全额追归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厉审查。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严厉审核贴息资料,对审核把关不严的进行通报谴责,并作为扣分项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三)相关说明。因本次贴息范围涵盖《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0〕14号)中“实施对生猪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川财农〔2020〕14号“实施对生猪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