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

三农助农2022-03-14 22:13:50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遏制细菌耐药国家举动准备(2016–2020年)》和《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举动准备(2017–2020年)》部署,为维护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决心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并对相关管理政策作出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流通至2020年6月30日。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三、2020年1月1日前,我部组织尽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删除促生长用途,仅保存防治用途。

  四、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2020年1月1日前,我部组织尽成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修订工作。

  五、2020年7月1日前,尽成相应兽药产品“兽药添字”转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变更工作。

  六、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

本文标签: 农业农村部  兽药  养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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