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
2、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未设裁判长时,向竞赛负责人负责。
3、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规则3)。
4、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5、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等。
6、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7、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8、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9、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10、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1、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重发球”。
12、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13、裁判员应记录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4、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这类申述,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结尾,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