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三张;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3、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