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因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同,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需在其办理退休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审核审批确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我国法规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人员,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缴费补贴。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2.法定退休年龄法规:男性,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干部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前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