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女子想为自己家客厅添一套沙发,去各个市场了解后,女子看中了一套实木家具。女子试了试,这套实木家具很重,好像质量很不错,但女子不放心,专门找老板确认,这是纯实木的吗?得到老板肯定的答复后,女子相信了老板的话,谁曾想到,这套沙发根本不是实木,而是水泥预制。
这套实木家具,女子花了6000元,之后搬运工费了很大的力气,才将这套实木家具搬到女子家中,期间非常小心,生怕磕碰了。可用了一段时间后,女子不小心蹭掉了沙发上的表面油漆,当时女子没太在意,随后其他部分的油漆,也陆续的掉落。
突然一天,女子发现沙发裸露的部分颜色不太对,木头不应该是灰色啊,女子仔细看了看,发现里面是水泥,得知实情后,女子十分生气,老板把水泥预制的家具,冒充实木家具出售,心也太黑了吧!原来,这套沙发用水泥预制出来后,又重新油刷上漆,看上去就像实木一样,特别重,每个来看家具的顾客,老板都让他们抬一抬,还说之所以这么重,是货真价实,结果呢,女子又仔细查看了其他几张配套的沙发,不出预料,全都是水泥预制品。
做生意应该以诚信为本,赚取正当的利润,可有些不良商人,却反其道而行,用各种办法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用水泥预制品刷漆,冒充实木家具,这些家具商也是费尽心机。
1、从法律上讲,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
用水泥家具,冒充实木家具,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女子作为消费者,受到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换而言之,女子可以要求商家退还6000元,再赔偿18000元。
2、商家欺诈消费者,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商家的水泥家具,属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涉案商品是家具,虽然对人体无害,但性质极其恶劣,类似这种情况,必须予以严惩,肃清风气,正本清源。
3、涉案商家,有没有触犯刑法,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诈骗和诈骗罪的界限仅是程度不一样,民事诈骗主要是夸大作用,虚假宣传,而刑事诈骗,是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欺骗他人,性质和手段都要更恶劣。
笔者认为,用水泥家具,冒充实木家具已经达到诈骗罪的射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如果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追诉,这事就不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也就是说,不能再退一赔三,只能走退赃、退赔途径。
最后,这些奸商敢这么做,是因为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必须要予以严惩,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正本清源,净化市场环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