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五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非因工负伤经过劳动本领判定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应当离任,由社会保险组织发给病残津贴。
2、工人退休、离任的,劳动合同终止。 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本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第五条不具有退休要求,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应该离任。